1月10日,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颁布并实施《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各地区建立推行诚信旅游。今后,诚信经营的先进典型,和不守信、侵害游客权益的反面典型将分别进入“红黑名单”公示2年,游客、从业者再出游或选择旅游合作时,可将“红黑名单”作为参考。
《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其中,“红名单”涉及4项条件,“黑名单”涉及7项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进入名单,当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列入“红名单”和“黑名单”条件时,将被列入“黑名单”。
按照该管理办法,全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诚信旅游建设专栏,实时公布“红黑名单”,内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
据了解,“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2年。今后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准入、资格认定、品牌培育、行政奖励或其它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参考“红黑名单”。
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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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
1
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2
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3
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滑雪场和百强旅行社;
4
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黑名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列入诚信旅游“黑名单”
1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
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4
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
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来源:新晚报
记者:代兵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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